外卖骑手“被”个体工商户 法院:物流公司以此规避责任 不予支持
一外卖骑手参加公司团建活动时意外身亡,其公司却以外卖骑手为“个体工商户”为由,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近日,蚌埠市禹会法院查明事实后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?
外卖骑手出意外 公司称他是个体工商户
法院查明,2020年12月,李某(化名)入职一家物流公司,具体岗位是在其下设的站点从事全职送外卖工作。
该物流公司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在蚌埠地区某平台的配送代理商。入职后,李某接受物流公司站点的管理,每日早上统一集合开晨会、喊口号、听纪律,并在安排的区域内接单、送单,如需休息或因故不能上班时需请假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2021年1月,李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《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》,委托该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,并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,负责独立承包“物流辅助”工作。
2021年2月,物流公司与某管理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,约定管理公司开立专户用于物流公司的工资发放。后李某的工资由管理公司代发。
2021年5月,李某参加物流公司团建活动时意外身亡。
为认定工伤,李某近亲属申请仲裁。仲裁裁决李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,提出李某是个体工商户创业,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;物流公司也没有向李某支付工资,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 杭州区县新闻网
说法: “被”个体工商户无效 用人单位败诉
法院审理后认为,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,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、指挥或者监督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,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综合因素认定。本案中,李某虽签订了《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》、项目转包协议等,形式上看是“个体工商户”,但实质上是物流公司要求其成为公司外卖骑手的流程,不能完全体现真实意思表示。同时,李某入职后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、从事其安排的劳动、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,且所从事的工作也是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。上述事实证明,李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近日,法院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醒称,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一类主体,在实践存在被企业包装成“个体工商户”的情况。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,但该种约定应当合理合法,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以此规避法定责任。外卖骑手的从业人数较多,工作职责要求其每日冒着高风险在城市的道路上来回穿梭,其劳动内容应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,其合法权益更应受法律保护。作为配送服务商在取得商业利益的同时,应承担起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。
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/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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