螃蟹个头有虚夸 顾客获赔1.5万
市民在购买螃蟹时,商家会根据螃蟹的重量来确定价格,不同大小的螃蟹价格也不同。芜湖一市民购买螃蟹时,发现到手的螃蟹没有商家说的那么大,为了讨一个说法,其一纸诉状将商家起诉到法院。近日,芜湖镜湖区法院作出了判决。
螃蟹个头小了 顾客状告商家
市民徐某与某螃蟹商家事先在微信中约定好所购的螃蟹规格、数量,单价为50元,250克母蟹100只。
今年9月底,徐某到该螃蟹店内领取100只母螃蟹,并支付货款5000元。后徐某将其中20只螃蟹送给了朋友,却被朋友告知螃蟹分量不足。 法制新闻网
9月29日下午,徐某携带剩余的80只螃蟹来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,后因调解无果,徐某将螃蟹店起诉至镜湖区法院。
徐某认为,螃蟹店应提供每只净重为250克的母蟹,去掉水草净重不能低于240克,但是其购买的螃蟹平均不到200克。
螃蟹店则认为,应以此前徐某购买的规格,即螃蟹带水草,每只约150克-200克为标准,提供100只螃蟹。
商家构成欺诈 赔偿1.5万
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,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情况。徐某与螃蟹行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徐某在该螃蟹行购买100只螃蟹的基本事实双方均无争议。本案争议焦点为螃蟹行在出售螃蟹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。
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徐某在微信中明确向该螃蟹店提出要求以50元/只的单价购买重量为250克的母蟹100只。螃蟹店作为经营者,明知以当时的市场行情无法提供上述规格的螃蟹,负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,但却未及时告知或提出异议。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,80只螃蟹每只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误差范围。螃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,构成欺诈,对徐某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。
扣除无法返还的部分螃蟹后,法院最终判决该螃蟹店退还徐某螃蟹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15000元。 安徽新闻网
判决生效后,双方均服判息诉。
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
推荐阅读: